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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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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公共衛生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研究公共衛生,促進其發展,聯繫會員友誼,並加強國際間公共衛生團體之交流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 四 條 本會得於各省()、縣()設立分支機構,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公共衛生及醫療保健制度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二、關於本會活動報導及學術性刊物之發行事項。

三、關於舉辦學術座談會及演講會事項。

四、關於與國際公共衛生團體之聯繫與合作事項。

五、關於會員間之聯繫及其他活動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共衛生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普通會員、準會員、團體會員、名譽會員、贊助會員、永久會員、學生會員等七種,其入會資格為:

一、普通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凡國內、外大專有關公共衛生或醫學之系科畢業者。

()高中高職畢業,且從事公共衛生服務、教學或研究達五年以上,有具體成績者。

()凡國內、外有關公共衛生研究所就學者,需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填具入會申請書,由會員二人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並繳納會費,得為本會普通會員。

                            二、準會員:凡其他從事公共衛生服務、教學或研究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由會員二人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半額會費,得為本會準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國內有關公共衛生之機構、團體或醫療院、所,可由各該負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團體會費,得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團體會員內之個人,依其資格,亦得分別申請為普通會員或準會員。

四、名譽會員:凡對公共衛生有特殊貢獻者。經本會理事會之推薦,得聘請為本會名譽會員。

五、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有所贊助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六、永久會員:普通會員依當時會費一次繳納二十年會費,得為永久會員。

七、學生會員:國內公共衛生相關學系大學部在學學生,需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第 八 條  凡有違反本會會章或損害本會信譽者,得由理監事聯席會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本會各種會員分別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普通會員享有:

()本會之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參加本會年會及其他集會之權利。

()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之權利。

()本會各種書刊贈閱及訂閱優待之權利。

()其他應享之權利。

二、準會員、學生會員享有除第一款()以外之其他各項權利。

三、團體會員享有之權利與普通會員同。

四、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享有

()參加本會年會之權利。

()本會刊物贈閱之權利。

第 十 條 本會普通會員、準會員、學生會員及團體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普通會員、準會員及團體會員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暫停會籍。連續三年未繳納會費者,喪失會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一、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及後補理事三人,後補監事二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之。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監事會得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二、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三、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選任一人為理事長,代表本會及綜理會務,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秉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決議案及日常會務;副秘書長一人襄理秘書長業務;及辦事員若干人。以上工作人員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

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三、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 本會得視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一條 本會得設名譽理事長一職,授予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為終生名譽職,該職由會員二十人以上連署提名,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後聘任之。

第廿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廿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會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廿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  費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費收入:

()普通會員入會費二佰元,年會費一仟元。若為在學研究生,則年會費可優待二年,此二年期間年會費六佰元。

()準會員入會費及年會費為普通會員之半。

()團體會員:

1.鄉鎮級年會費一仟元。

2.縣市級年會費二仟五佰元。

3.中央、直轄市級年會費五仟元。

4.私立機構團體年會費五仟元。

              ()學生會員:大學在學期間每年繳交一佰元。

              以上均由會員大會通過決定之。

二、事業費。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一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卅四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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